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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然与卢红阳、刘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然,卢红阳,刘静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03民初419号原告赵然,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卢红阳,男,1989年7月1日出生,回族,住平顶山市叶县。被告刘静静,女,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叶县。原告赵然诉被告卢红阳、刘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然、被告卢红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静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然诉称,原告赵然与被告卢红阳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2月15日被告卢红阳找到原告赵然说生意上急需用钱需要借款100000元人民币,10天后归还,当天借给被告卢红阳10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一直催要,被告偿还了5000元,还余95000元未偿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关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剩余借款95000元及利息200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卢红阳辩称,借原告款100000元属实,但没有约定利息,我已偿还10000元,同意给付原告利息20000元。被告刘静静未到庭答辩,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被告卢红阳向原告赵然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赵然人民币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于2015年11月底前清完。借款人:卢红阳2014年12月15日。”后被告卢红阳于2015年9月9日偿还本金5000元,于2015年12月30偿还本金5000元,剩余本金90000元未偿还。双方在虽未在借条上书面约定利息,但被告卢红阳同意给付原告赵然利息20000元。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于2013年11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赵然提供的借条复印件、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核,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卢红阳向原告赵然借款100000元,后偿还10000元,被告卢红阳对其欠原告赵然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20000元无异议,故原告赵然要求被告卢红阳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2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赵然要求偿还的借款本金中超出90000元的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该借贷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静静未到庭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被告卢红阳个人债务。因此该笔债务应作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赵然要求被告刘静静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红阳、刘静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然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20000元。二、驳回原告赵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赵然负担50元,被告卢红阳、刘静静负担1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艳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培先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