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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卢祖军与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祖军,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713号原告:卢祖军。委托代理人:陈中县,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伟,1987年1月11日。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祖军诉被告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祖军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章青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