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卢祖军与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祖军,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713号原告:卢祖军。委托代理人:陈中县,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伟,1987年1月11日。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祖军诉被告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祖军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章青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