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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一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龙新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龙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娄中刑一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龙新,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押双峰县看守所。辩护人王磊,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以娄检公一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龙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赵富香、赵湘桃、赵松桃、赵志高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娅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龙新及辩护人王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富香、赵湘桃、赵松桃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赵富香、赵湘桃、赵松桃、赵志高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赵龙新所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龙新与被害人赵某己多年来关系不好。2015年8月15日6时许,赵某己以赵龙新家修建杂屋占用了他家土地为由,用铁锤敲落已经砌好的杂屋砖墙上的红砖。赵龙新听到声响,持锄头到杂屋处,赵某己见赵龙新过来,持铁锤朝赵龙新打去,赵龙新用锄头挡开,并将赵某己推倒在地。赵某己欲起身殴打赵龙新。赵龙新从地上捡起一块红砖,朝赵某己的头部连续砸了三下,赵某己受伤后倒地。后赵某己经抢救无效死亡。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铁锤、锄头等;2、户籍证明、住院记录等书证;3、证人彭某、陈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法医学物证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赵龙新的供述等。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龙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赵龙新的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龙新与赵某己系同胞兄弟,赵龙新是赵某己的弟弟。两人成家后相邻而居,多年来,两家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关系紧张。2015年8月15日6时许,赵某己以赵龙新家修建杂屋占用了他家土地为由,到赵龙新家还在修建的杂屋处,用铁锤敲落已经砌好的砖墙上的红砖。此时,正在屋前拌灰浆的赵龙新听到声响,持和灰浆用的锄头赶到杂屋处,看到赵某己正在敲红砖。赵龙新走过来,与赵某己发生打斗,赵龙新用锄头挡开赵某己的锤子,并将赵某己推倒在地。赵某己倒地后,欲起身殴打赵龙新。赵龙新见状,从地上捡起一块红砖,朝赵某己的头部连续砸了多下,被害人赵某己头部受伤后倒在地上。赵某己的妻子彭某闻讯赶到现场呼救阻止,赵龙新便停止了打斗。赵某己被送往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赵龙新主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承认自己殴打致伤了被害人赵某己。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把赵龙新带回公安机关。到案后,被告人赵龙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双峰县公安局双公物鉴尸检字(2015)第1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明死者赵某己头部受多处钝器伤,赵某己因钝性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2、娄公刑勘(2015)2015080035号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双峰县锁石镇双安村成家组赵龙新家的杂屋在建工地上,杂屋地基东面一排叠放红砖东北角第一排自下往上第四块红砖表面上见一条血迹。杂屋地基北墙的上层红砖中有4块红砖脱失。在现场红砖表面提取了血迹。3、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民警在赵龙新家提取到涉案工具铁锤一个;赵龙新使用的锄头一把。4、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娄公物鉴法物字(2015)644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送检本案的有关血迹、血样做DNA鉴定,检验意见为现场地面砖头上的血迹、铁锤头上的血迹、锄头木柄上的血迹与被害人赵某己的血样基因型相同;铁锤手柄部位擦拭物检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其中包含被害人赵某己的基因型。5、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赵龙新辨认出案发当天在打架现场用过的锄头。6、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证明赵某己受伤后到双峰县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左侧额顶区硬膜外血肿并脑疝;左侧顶骨多发骨折并颅底骨折;右侧颞叶脑挫裂伤并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颞顶区硬膜下血肿;多处头皮裂伤,为重型颅脑外伤。7、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她家与赵龙新家有矛盾,期间多次发生过争吵。她家不同意修马路到赵龙新家,还有,她扔了些垃圾到下面,赵龙新就骂。2015年8月15日早晨,赵某己手里拿把锤子,是想去推倒赵龙新家修的杂屋。后她在家听见丈夫赵某己在下面喊“哎呀”,她马上过去,看见赵某己扑倒在地上,头部有几处出血的伤痕,地上的红砖有血迹,赵龙新又捡起红砖对着赵某己的头部砸了几下。她对着张某喊救命。赵龙新到边上打电话去了。赵某己慢慢爬起来到家里的椅子上躺着,头部流血,张仁清打了120,赵某己被送往医院抢救。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15日早上6点多,他听到赵某己的妻子彭某在赵龙新家里喊,说赵某己被赵龙新打了,他马上过去,看见赵某己躺在赵龙新新建杂屋的墙角处,他打120电话,后赵某己慢慢爬起来往自家走,赵某己身上、头部有血。现场有一个铁锤摆在地上,墙角上、地上有血。9、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她家跟赵某己家的矛盾由来已久。她到打架现场时,赵某己躺在地上,头部出血,赵某己从地上慢慢爬起来回家去了。赵龙新讲是赵某己拿锤子来砸家里杂屋的红砖,他把赵某己推倒在地上,拿红砖把赵某己头部打出了血。他们打完架后,她看见地上有一个棒锤,棒锤上有血迹,她捡起放在自己家里。棒锤是赵某己带去的。10、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明案发后他看见赵某己躺在自家的椅子上,头上血流不止,赵某己是跟赵龙新打架受的伤。11、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5日赵龙新和赵某己两家就赵某己死亡一事进行调解。赵龙新的家人赔偿了安葬费、医药费7.1万元。12、赔偿收款收据,证明案发后,被告人赵龙新的家人支付了医药费、安葬费用7.1万元。13、证人赵某丙、赵某丁、王某、赵某戊的证言。证明赵龙新和赵某己两家就赵某己死亡一事进行调解,赵龙新的家人赔偿了安葬费、医药费7.1万元。14、户籍证明两份。证明被告人赵龙新和被害人赵某己的身份、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15、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8月15日案发后,赵龙新报警,民警赶赴现场控制并带走了赵龙新。16、被告人赵龙新的供述。其供称2015年8月15日早上6时许,他在和灰浆,听见敲砖的响声,他拿起和灰浆的锄头过去,看见赵某己一个人用磅锤在敲砌好的杂屋的红砖墙。他气不过,手拿锄头冲到赵某己面前,他用锄头拦开赵某己的磅锤,用力将赵某己推倒在地,赵某己又想来打,他气不过,顺势从地上捡起一块红砖,用右手握住红砖朝赵某己的头部猛打,赵某己的头部流了血。赵某己双手抱着头倒在地上。邻居张某来劝阻,他就在地坪里打电话报警了。后他妻子陈某出来,他要陈某把杂屋那里的棒锤收好,陈某将棒锤收回家里,后被民警提取了。他家与赵某己家发生过多次矛盾。这次赵某己又用磅锤来砸他新砌好红砖墙,他气愤不过,就用红砖打了赵某己。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龙新在与被害人赵某己发生纠纷后,不能冷静对待,持械多次击打被害人,致被害人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赵龙新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赵龙新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龙新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赵龙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龙新案发后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的经济损失,与对方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得到对方的谅解,辩护人提出的“赔偿了损失,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对被告人赵龙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龙新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案件中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赵龙新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经查,本案因双方矛盾纠纷而引发,被害人对于案件矛盾的激化有一些不当举动,但被害人并无重大过错。被告人赵龙新情绪失控,持械对被害人头部击打多次,导致被害人头部多处受伤,赵龙新明显具有伤害被害人身体的主观故意。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龙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28年8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德雄审 判 员  王芝芝代理审判员  贺 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灵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