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熊明菊与利川市团堡镇虾蟆塘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明菊,利川市团堡镇虾蟆塘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856号原告熊明菊,农民。委托代理人段先平,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团堡镇虾蟆塘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廖凤权,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周韬,利川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明菊诉被告利川市团堡镇虾蟆塘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明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明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明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702元,由原告熊明菊负担。审 判 长 张 明审 判 员 肖爱华人民陪审员 李文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小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