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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与张传文、董明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张传文,董明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1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阎松华,该行行长。被告:张传文,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董明艾,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诉被告张传文、董明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98元,减半收取219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许矛矛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