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晓光与姜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光,姜显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421民初315号原告张晓光。被告姜显明。原告张晓光与被告姜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继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张晓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显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晓光诉称,2014年10月30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70000元,出具借据一份,约期一年,欠条上的签字是被告本人所写。现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70000元。姜显明未出庭亦未作书面答辩。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欠条一张。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70000元,出具借据一份,定于2015年10月31日前还清。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给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姜显明向张晓光借款,事实清楚,应当承担责任。姜显明未出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张晓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显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晓光借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姜显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继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馨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