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高二来诉刘耀海、刘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二来,刘耀海,刘俊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26号申请人高二来。被执行人刘耀海。被执行人刘俊莲。本院在执行高二来与刘耀海、刘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4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飞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