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7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高二来诉刘耀海、刘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二来,刘耀海,刘俊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26号申请人高二来。被执行人刘耀海。被执行人刘俊莲。本院在执行高二来与刘耀海、刘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4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飞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