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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原告史余平诉被告杨加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余平,杨加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342号原告史余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华山,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加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余平诉被告杨加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余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宇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