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胡红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第59号移送人西华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被执行人胡红涛,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西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西华县人民法院移送的罚金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胡红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移送人可持本院(2015)西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移送,再次移送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 军 平审判员 闫 春 芝审判员 刘��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二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