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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茅箭支行与乔金勇、十堰信实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茅箭支行,乔金勇,十堰信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5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茅箭支行。住所地****。负责人刘某某,该行行长。被告乔金勇。被告十堰信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梅某某,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茅箭支行诉被告乔金勇、十堰信实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茅箭支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茅箭支行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茅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31元,减半收取4015.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茅箭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文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瑞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