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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瑞安市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初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初明,吴初浩,钱蒙飞,吴初文,张美辉,张传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10531-0),住所地瑞安市东山经济开发区天瑞路88号金融创新园506室。法定代表人颜美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池庆玮,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吴初明,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吴初浩,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钱蒙飞,女,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吴初文,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张美辉,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张传金,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飞云街道瑞安市。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吴初浩、吴初明、钱蒙飞、吴初文、张美辉、张传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民初字第424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初明、钱蒙飞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3714.3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吴初浩、吴初文、张美辉、张传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各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各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吴初浩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飞云街道吴桥村(产权证号:00××04),被执行人张传金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飞云街道良种繁育场望江路10号(产权证号:00××99),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被执行人吴初明、钱蒙飞、吴初文、张美辉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吴初明名下有牌号为浙C×××××东风日产轿车,被执行人吴初文名下有牌号为浙C×××××天籁轿车,被执行人张传金名下有牌号为浙C×××××丰田轿车,上述车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施扣押,被执行人吴初浩、钱蒙飞、张美辉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2016年3月7日,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初明就案款偿还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案款53714.38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吴初明分期偿还:第一期于2016年3月7日偿还500元(已支付),剩余案款及利息于2016年11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二、上述履行期限若被执行人违约,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额申请恢复执行。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财产查询表、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就案款偿还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第一期案款已经履行,因剩余案款履行期限未至,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1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赵爱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伟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