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2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新津世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新津世昌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30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津世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世昌,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崇才,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02月19日受理成都市新津世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598,527元,执行费48385元。由于被执行人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账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300,000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何 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林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