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王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368号原告:刘某某,女,197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金超,灵璧县黄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王某,男,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伟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