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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刘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4刑初20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无职业。2012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6)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3日至24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入住的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美斯奇酒店2118房间内,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先后两次容留周某、刘某乙二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后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民警抓获,并从该房间内查获4.5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45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到案后,公安机关对周某、刘某乙和被告人刘某甲的尿液检测样本进行了现场检测,结果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人刘某乙、周某、陈某的证言、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指控成立。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文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一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