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温州商贸城泰富纺织品店与徐介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商贸城泰富纺织品店,徐介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48号原告:温州商贸城泰富纺织品店,经营场所:温州商贸城*******号。经营者:曾华奖。委托代理人:程约,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介全。原告温州商贸城泰富纺织品店诉被告徐介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3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系经营纺织品的个体工商户。被告于2012年8月开始多次向原告购买纺织品材料,期间也曾陆续支付部分货款。2014年4月2日,双方经结算确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3万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未偿付货款,原告经催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介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商贸城泰富纺织品店货款人民币13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550元,由被告徐介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毅人民陪审员 倪知琳人民陪审员 温秀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梦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