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梁建国诉赵廷忠、李慧玲、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赛格实业集团宁陵有限公司、赵博追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建国,赵廷忠,李慧玲,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赛格实业集团宁陵有限公司,赵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694号申请执行人梁建国,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廷忠,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慧玲,女,汉族。被执行人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廷忠。被执行人上海赛格实业集团宁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廷忠。被执行人赵博,男,汉族。梁建国诉赵廷忠、李慧玲、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赛格实业集团宁陵有限公司、赵博追偿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郑民二终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廷忠、李慧玲、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赛格实业集团宁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47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二、冻结、划拨赵博银行存款9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元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