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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戴安贵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X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1刑初9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XX,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现住都江堰市。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5年10月2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5日经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XX制造毒品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起,被告人戴XX陆续购买漏斗、滤纸、电炉、橡胶手套、玻璃烧杯、桶装矿泉水、活性炭、氢氧化钠等物品,在其位于都江堰市X镇X路X号X楼的住处内使用麻黄草制造毒品。2015年9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戴XX被都江堰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从被告人戴XX住处查获的烧杯底部发现少量白色晶体,并从白色晶体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戴XX,被挡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戴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戴XX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戴XX指认现场及物证照片,扣押清单,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被告人戴XX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XX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使用制毒材料提炼毒品,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应当依法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XX犯制造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戴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戴XX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戴XX的作案工具漏斗、滤纸、电炉、橡胶手套、玻璃烧杯、桶装矿泉水、活性炭、氢氧化钠等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聂建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雅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