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7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宝德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宝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746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芳园21号。被执行人韩宝德,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宝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066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韩宝德给付原告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五日供暖费一万九千元: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前给付原告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五千元,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前给付原告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七千元,余款七千元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前给付原告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案件受理费四十元,由原告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韩宝德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74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靖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