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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孔苹果与胡明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苹果,胡明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98号原告孔苹果,女,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杞县。被告胡明建,男,汉族,户籍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张福军,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凤妃,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原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42375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创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孔苹果财产;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镇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隋 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