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孔苹果与胡明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苹果,胡明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98号原告孔苹果,女,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杞县。被告胡明建,男,汉族,户籍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张福军,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凤妃,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原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42375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创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孔苹果财产;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镇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隋 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