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冬秀诉李巧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巧玲,李冬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巧玲,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住新宁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冬秀,女,1953年11月20日出生,住新宁县。申请再审人李巧玲因与被申请人李冬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8日作出(2013)宁民一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金治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月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