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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冬秀诉李巧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巧玲,李冬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巧玲,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住新宁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冬秀,女,1953年11月20日出生,住新宁县。申请再审人李巧玲因与被申请人李冬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8日作出(2013)宁民一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金治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月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