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朱xx与常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x,常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4民初863号原告朱xx。委托代理人储xx,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x,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朱xx与被告常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月28日,江苏xx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博公司)与被告及常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了房屋渗漏维修协议,由艺博公司承包维修工程,但涉案相关权利、义务均由原告享有。原告完工后,被告拖欠285000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被告直接主张权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85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28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8日,被告、xx公司与艺博公司签订了一份《勤德家园房屋渗漏维修协议书》,约定:艺博公司对2010年120户左右房屋进行维修,7月底维修完工,如维修户数超过120户,则完工时间顺延;维修金额每满30000元,被告、xx公司应及时付款;保修期一年。2012年8月份,维修工程施工完毕。2013年5月21日,被告出具了一份《完工单》载明:“江苏艺博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帮常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维修,地点勤德家园维修完工,同意付款贰拾捌万伍仟元整285000.”后艺博公司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载明涉案维修工作均由原告完成,被告接受原告的维修工程且已经履行完毕,原告有权主张维修款。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屋维修协议书、情况说明、勤德家园维修预算表、完工单、维修记录表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庭审中,原告称xx公司下落不明且查询不到相应的工商登记信息,并变更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认为,被告与艺博公司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工程结束后,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现艺博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认可由原告收取工程款,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亦有权向被告主张工程款,被告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故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出具的完工单载明未支付的款项为2850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850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存在拖欠工程款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有权就尚欠款项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计算标准,原告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xx工程款285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7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为2787.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王海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益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