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玉红因与被上诉人刘文辉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红,刘文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0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红。委托代理人杨维权,巩义市第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辉。委托代理人闫宇虹。上诉人张玉红因与被上诉人刘文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玉红委托代理人杨维权、被上诉人刘文辉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宇虹,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应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05元,退还张玉红。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杨成国审判员 张永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靖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