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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玉红因与被上诉人刘文辉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红,刘文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0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红。委托代理人杨维权,巩义市第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辉。委托代理人闫宇虹。上诉人张玉红因与被上诉人刘文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玉红委托代理人杨维权、被上诉人刘文辉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宇虹,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应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05元,退还张玉红。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杨成国审判员 张永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靖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