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720号原告付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张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甲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自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