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6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嘉德泰胶袋制品厂与深圳市海田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嘉德泰胶袋制品厂,深圳市海田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661-1号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嘉德泰胶袋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经营者方振财。被告深圳市海田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张永林。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嘉德泰胶袋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文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勇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