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8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8民初213号原告冯某某,女,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被告文某某,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冯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路建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