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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8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8民初213号原告冯某某,女,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被告文某某,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冯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路建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