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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超兵与西安市灞桥区好又多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兵,西安市灞桥区好又多超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346号原告李超兵,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好又多超市。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五路枣园苏村原农贸市场(*组)。经营者徐烈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兵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好又多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27元,本院退付原告27元。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千鹏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