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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林振贤,李忠玻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28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10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5日被逮捕。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10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5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6〕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刘某2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郭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被害人刘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林丽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4日17时37分许,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2在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章阁新村116栋一楼一无名网吧内,因争用一台上网电脑发生争吵。刘某2见林某某一方人多,遂到网吧隔壁菜馆拿了一把菜刀欲吓唬林某某、李某某。随后李某某将刘某2抱住,林某某夺过刘某2的菜刀,将刘某2腿部砍伤,后与李某某逃离现场。刘某2被砍伤后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经侦查,于10月7日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归案;10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刘某2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林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经当庭质证之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人刘某1、胡某、黄某、付某的证言、作案工具、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扣押清单、损伤鉴定、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及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2与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达成协议,由林某某、李某某共同赔偿刘某2人民币36000元。上述款项已由二被告人的亲属代为支付。刘某2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同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本院已裁定准许其撤诉。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任  芊  妍人民陪审员 何  秀  琼人民陪审员 陈    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惠红(兼)书 记 员 边  秋  红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1页共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