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执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广西纵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瀚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纵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瀚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5执4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纵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陈秀锐,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瀚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李联珠,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民二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纵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瀚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本院在诉讼阶段根据申请执行人广西纵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4月10日依法作出(2013)江民二重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瀚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火炬支行账号为01×××16的银行存款1000000.00元。现根据案件执行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瀚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火炬支行账号为01×××16的银行存款10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国胜审判员 苏灵艳审判员 韦益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臻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