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3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辽宁国融担保有限公司与大连嘉利德新材料有限公司、曹宝胜、刘珣娜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国融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嘉利德新材料有限公司,曹怀宇,曹宝胜,刘珣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3483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国融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晶,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嘉利德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怀宇,经理。被执行人:曹怀宇,男,1976年1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宝胜,男,1951年5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珣娜,男,1950年2月15日生,汉族。依据本院(2014)开民初字第28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354827元,案件受理费16819元,执行费另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034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勇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杨 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