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311执行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商贸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某,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某县某镇某村人。申请执行人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名下有冀AJE2**长安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某名下冀AJE2**长安牌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戈胜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