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XX与安徽诗城誉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安徽诗城誉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360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6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安徽诗城誉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夏德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29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安徽诗城誉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6477.5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鲁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