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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5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河南薛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于京进、第三人青岛海西置业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河南薛村村民委员会,于京进,青岛海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870号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河南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杜爱芹,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波,青岛黄岛王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斌,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京进,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辛建华,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臣,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青岛海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杨效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照波,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桂亮,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河南薛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于京进、第三人青岛海西置业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河南薛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河南薛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