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655号原告唐某,女。被告杨某,男。原告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好,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对被告杨某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塔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莫喜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