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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655号原告唐某,女。被告杨某,男。原告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好,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对被告杨某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塔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莫喜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