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舒青仁与黄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青仁,黄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78-1号申请执行人:舒青仁,打工。法定代理人:舒守文,打工。被执行人:黄齐,驾驶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11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齐银行存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220000)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少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