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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付洁与梁睿、天津景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洁,梁睿,天津景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456号原告付洁。被告梁睿,无职业。被告天津景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上杭路琳科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洁诉被告梁睿、天津景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付洁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永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