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付洁与梁睿、天津景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洁,梁睿,天津景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456号原告付洁。被告梁睿,无职业。被告天津景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上杭路琳科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洁诉被告梁睿、天津景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付洁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永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