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天山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天山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271号原告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谢华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春霞,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天山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山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纪远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小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