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6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滕屹与孙太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鲁0602执696-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屹,孙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696-1号申请执行人滕屹,烟台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孙太杰,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芝毓民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孙太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太杰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孙太杰名下的鲁F号轿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 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家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