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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3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王柱林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柱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3429号罪犯王柱林,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文盲,原住云南省会泽县老厂乡播落卡村委会余家村8组,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0)呈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柱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二○一五年三月六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三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官渡监狱于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王柱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柱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柱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柱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