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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艳与被执行人杨立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艳,杨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2执13号申请执行人:崔艳,吉林省东辽县人,住所东辽县。被执行人:杨立君,吉林省东辽县人,住所东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艳与被执行人杨立君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已按判决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辽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风审判员 张志华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宪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