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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忠良与张金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良,张金柱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3民初869号原告张忠良,男,汉族,个体户,住扎赉特旗。被告张金柱,男,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原告张忠良与被告张金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633元。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包永庆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忠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金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饭费款633元的事实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金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张忠良欠款6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金柱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包永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齐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