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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行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铭可达公司诉坪山土地监察局、坪山新区管委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行初字第286号原告深圳市某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伟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净净,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龙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刘伯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余娇娇,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蔡春雷,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陶永欣,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宏忠,坪山新区综合办公室调研员。委托代理人李国平,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某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铭可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肖薇薇人民陪审员  黄翠嫦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欧阳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