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2民初3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杨民卿、黄冬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杨民卿,黄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326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王宁。委托代理人:王泽泓,系辽宁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东春,系辽宁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民卿。被告:黄冬。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杨民卿、黄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民卿、黄冬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石锐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单如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