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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晓丽、张天夫、营口天宇拆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晓丽,张天夫,营口天宇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申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晓丽,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满族,营口市人,现住营口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天夫,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营口天宇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生,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晓丽、张天夫、营口天宇拆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营民一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都邦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称:张晓丽是本案的第三者,正对应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关于免责第三项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损失”予以免责。保险公司不是侵权方,不应承担间接损失。综上,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本院认为,关于营运损失应否赔偿问题,都邦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电、停水、停气、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的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并且,都邦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营运损失予以赔偿,现主张不予赔偿,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秀芬代理审判员  孙石平代理审判员  刘玉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学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