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彭双与宋伟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双,宋伟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861号原告彭双,女,汉族,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高晓瑜,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伟权,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受理上列原告彭双诉被告宋伟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2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结案而由本院收取的16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颂人民陪审员 夏 文 郁人民陪审员 曾 彩 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俞婷婷(代)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