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4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彭双与宋伟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双,宋伟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861号原告彭双,女,汉族,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高晓瑜,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伟权,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受理上列原告彭双诉被告宋伟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2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结案而由本院收取的16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颂人民陪审员 夏  文  郁人民陪审员 曾  彩  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俞婷婷(代)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