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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青松与李峻、王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松,李峻,王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871号申请执行人李青松。被执行人李峻。被执行人王博。本院在执行李青松与李峻、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峻、王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峻、王博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峻、王博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可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陆苍碧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