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民申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赵某与代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某,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申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代某。再审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咸中民终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某不服,对该案的财产分割问题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赵某申请再审称,赵某是上门女婿,判决婚前给付的36000元认定为彩礼与司法解释相悖。作为家庭成员,赵某所汇的4000元是盖房子的,不属于债权债务性质。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院(2015)咸中民终字第00387号判决的财产分割部分提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婚前送给被申请人36000元用作结婚花费,原审判决认定为彩礼,考虑到财物的实际情况,判令由被申请人适当返还,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原审认定申请人给被申请人父母汇款4000元,但凭此事实不能推定所盖房屋应属共同财产。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赵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陈美丽代审判员 樊志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