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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吕忠华等与万世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忠华,吕忠元,万世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656号原告吕忠华。原告吕忠元。被告万世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忠华、吕忠元诉被告万世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忠华、吕忠元于2016年3月16日以本案需以另一案件的裁判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忠华、吕忠元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忠华、吕忠元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吕忠华、吕忠元负担。审判员  潘应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