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8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吕忠华等与万世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忠华,吕忠元,万世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656号原告吕忠华。原告吕忠元。被告万世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忠华、吕忠元诉被告万世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忠华、吕忠元于2016年3月16日以本案需以另一案件的裁判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忠华、吕忠元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忠华、吕忠元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吕忠华、吕忠元负担。审判员 潘应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