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3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茂原诉曾承学及陈木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原,曾某学,陈某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03民初481号原告张某原,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黎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xx农场xx队,身份证号码:46000319821215xxxx。被告曾某学,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x镇xxx村委会xx村。被告陈某森,男,成年,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x街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原诉被告曾某学及陈某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原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某原负担。审判员 刘信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盘娴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