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4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湖北恩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川市支行与湖北宏丰棉业有限公司、周培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恩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川市支行,湖北宏丰棉业有限公司,周培春,代全焕,周群山,刘艳荣,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84执异2号异议人湖北恩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施农商行)。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泽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川市支行(以下简称汉川农发行)。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白云阉路*号。负责人朱志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宏丰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西江乡。法定代表人周培春,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培春,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代全焕,女,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周群山,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刘艳荣,女,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号。法定代表人栾盛元,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川市支行与湖北宏丰棉业有限公司、周培春、代全焕、周群山、刘燕荣、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恩施农商行对本院(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081-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081号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恩施农商行称:1、汉川农发行申请冻结目的违法。汉川农发行因自己贷款出现风险导致无法收回而造成损失,在明知中州公司在我行的账户是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情况下,仍申请法院冻结恩施农商行的保证金质押账户是想达到转嫁损失的非法目的。2、法院的“冻结”缺乏必要性。该存单不是裁定书中普通意义上的“存款”,而是贷款担保“保证金”,汉川法院对冻结的利弊和必要性没有认真审查。请求撤销(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081-1号民事裁定书并予以解冻。申请执行人汉川农发行辩称:汉川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汉川农发行与宏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汉川市人民法院所作(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081-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合法有据,恩施农商行的异议应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081-1号民事裁定书是该案在审理中,本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符合法律的规定,依该裁定书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程序合法,异议人所称理由没有法律规定,其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北恩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维持本院作出的(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081-1号执行裁定书及执行行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涂同欢审判员 黄生陆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