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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刑更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白敏民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刑更244号罪犯白敏民,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太谷县人。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以(2007)祁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000元。刑期自2007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该犯现在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服刑。执行期间,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阳刑执字第2245号、(2013)阳刑执字第748号刑事裁定书,两次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三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于2016年3月4日再次提请本院对罪犯白敏民予以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白敏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评审总体较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态度端正,出勤正常。并向本院提交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出勤和三项学习成绩情况等材料,用以证明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审核了执行机关提交的上述材料,对该罪犯的悔改表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白敏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综合考量该犯的所犯罪行及现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敏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到2016年4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泉梅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李文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百度搜索“”